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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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 湖北大唐日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与被告***、***于2010年12月3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借款本金272054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8月22日,逾期利息为5657.69元;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15%为基础,上浮50%确定逾期利息)。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xx区xx街办xx路xx号xx幢xxx号房屋[产权证号:鄂(xxx)十堰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不动产证明号:鄂(xxx)十堰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享有在抵押权范围内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6元,减半收取2733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