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安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家河分理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吉安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吉安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0元,减半收取为6670元,财产保全费4876元,保全保险费1740元,合计13286元,由原告吉安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791元,被告***负担8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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