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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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129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8元,减半收取1844元,由原告***负担89元,被告***、蚌埠市华资百货有限公司负担43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1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