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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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州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州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5361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案涉房屋完成登记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宿州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