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黄石君灿实业有限公司 百色皓海碳素有限公司 百色皓海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黄石君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修复《百色皓海碳素有限公司节能减排技改工程》焦炉加热系统烟道内部积水的缺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二、由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黄石君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分别就其已收到的涉案工程款向原告百色皓海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开具税务发票; 三、驳回反诉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黄石君灿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026元,由反诉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