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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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华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成量机电有限公司 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 盐城市星宇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高精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承德华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精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成量机电有限公司连带偿还票据金额2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从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45元,合计3695元,由被告承德华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精机电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