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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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24亿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5月25日间的利息按双方确认的数额343.44万元计付、7586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2438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二、辽宁裕海海珍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7586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辽宁裕海海珍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672.00元(560,172.00元+136,500.00元),由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