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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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六安市建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 潍坊鑫帝都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支付原告六安市建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1186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六安市建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67元,减半收取110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084元,由原告六安市建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6196元,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