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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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和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项49999元及违约金(以垫付金额为基数,自垫付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和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六安市天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和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安徽和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3元,被告***、***、六安市天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