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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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鸿杰印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85200112015借字第00149号《借款合同》项下所欠利息、罚息、复利(至2019年3月26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376032.16元,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85200112016借字第0015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至2019年3月26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090155.17元,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对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对本判决第二项下债务中借款本金3000.00万元以及截止2018年3月8日的利息债务(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对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债权; 五、驳回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13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共计224131.00元,由被告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智汇蠕墨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