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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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铜陵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陵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0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以30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铜陵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三、被告***、***对判决第一、二项向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64元,由被告铜陵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