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铜陵欢乐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
安徽江南文化园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06民初1692号

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住***。

负责人:刘卉,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银行员工。

被告:铜陵欢乐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汤德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江南文化园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水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与被告铜陵欢乐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江南文化园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康

人民陪审员钟毕玉

人民陪审员章云芳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文进

书记员钱黄姑

裁判日期 2020-07-26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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