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黄蓝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8467号

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金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黄蓝电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圣珂。

第三人:山东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黄蓝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

本案按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磊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丽萌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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