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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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沈阳众安尊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2350元;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履行前项给付义务时加付133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