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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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大埔县城青梅路旧房改造合作建房协议书》和《附第6页补偿条款》有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交付新兴大厦906号套房、1206号套房、1306号套房、6号店铺、7号店铺、1号车库、5号车库的《房地产权证》; 三、被告(反诉原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房产面积差额补偿款110756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以1470000元为本金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逾期交房违约利息,如违约利息的数额低于实际损失39410元,以实际损失39410元支付违约金; 五、原告(反诉被告)***应在被告(反诉原告)***交付新兴大厦906号套房、1206号套房、1306号套房、6号店铺、7号店铺、1号车库、5号车库的《房地产权证》当日将20万元押金退还被告***;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原、被告任何一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21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8855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36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0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34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