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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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0年11月16日签订的《大埔县城青梅路旧房改造合作建房协议书》和2015年5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交付新兴大厦1006房、1106房、10号店铺、7号车库和8号车库的《房地产权证》(登记权属人为***); 三、被告(反诉原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房产面积差额补偿款11411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以1613256元为本金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逾期交房违约利息,如违约利息的数额低于实际损失21070元,以实际损失21070元支付违约金; 五、原告(反诉被告)***、***应在被告(反诉原告)***交付新兴大厦10号店铺、1006号套房、1106号套房、7号车库、8号车库《房地产权证》当日将20万元押金退还被告***;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原、被告任何一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9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8505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44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30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