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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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平安欣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平安欣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工程款19327724.40元,利息1562968.65元,合计20890693.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782元,由被告平安欣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5430元,原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负担18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