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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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民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与被告山东民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签订的《增资协议书》 二、被告山东民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741000元及利息损失(以74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东民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22822.80元、保险费1271.5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38.52元,财产保全费4759元,由被告山东民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