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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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212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6332.85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如果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1624元,由被告***负担487元,原告***负担8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