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城甲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弋江区超鑫日化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343243号、第3830070号、第38300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弋江区超鑫日化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合理费用2500元,共计125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弋江区超鑫日化经营部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