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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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金运运输车队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双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项下赔付原告***损失17594.01元; 二、被告***和被告建昌县金运运输车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袁飞星损失共计1954.89元; 三、驳回原告袁飞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原告***负担445元,被告***和被告建昌县金运运输车队共同连带负担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