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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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岭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404民初858号 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岭支行,住***。 负责人:冯万龙职务:支行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岭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2020年8月27日,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岭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岭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1元,减半收取,由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岭支行负担。 审判员康洪彪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常辉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