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岭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404民初858号

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岭支行,住***。

负责人:冯万龙职务:支行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岭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2020年8月27日,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岭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岭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1元,减半收取,由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缸窑岭支行负担。

审判员康洪彪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常辉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0-10-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