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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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3232.48元、利息11519.51元(至2019年11月1日透支利息11519.51元,此后利息以实际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违约金4336.2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支付实现债权律师费900元; 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案涉车辆(车辆牌照号为贵H×××××,车架号为LGWEF7A62HH269055)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2元,由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182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