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943.65元及利息740.52元,计算至2018年8月2日,自2018年8月3日开始,以93943.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全部还清为止),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元,减半收取10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