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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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港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东港市新兴区红星港城御园小区10号楼1601室交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