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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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中恒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款人民币5885471元; 二、被告盐城市中恒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盐城市中恒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由原告负担21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