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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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位于韩城市新城区泰山名园小区A座4单元3楼西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挂靠在韩城市旅游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陕ET1546号出租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