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安辉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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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信达友邦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田林供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田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林木被烧毁所受到的经济损失121613元。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8.54元(准许缓交,原告未预交),评估损失调查设计费714元和评估费1600元(调查设计费、评估费原告已预交),共计5092.54元,由被告田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