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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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润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盛宝玻璃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 郾城区沙北海之英物资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支付原告郾城区沙北海之英物资经营部承兑汇票金额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郾城区沙北海之英物资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