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顺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改判为:由上诉人安顺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工程款125353.14元。 二、驳回上诉人***的其余上诉请求。 三、驳回上诉人安顺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由上诉人***承担543元,上诉人安顺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3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08元,由上诉人***承担1086元,上诉人安顺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7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