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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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31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9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负担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