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宏业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延边鑫汇佳商贸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1执恢715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地址:延吉市光明街172号,组织机构代码为82633449-6。

法定代表人:徐明,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

被执行人:延边鑫汇佳商贸有限公司(原延边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新兴街团结路97-2-10号。

法定代表人:金松男,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宏业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吉林鑫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延吉市建工街延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2674669-6。

法定代表人:金虎,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基哲,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执行人***、延边鑫汇佳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宏业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延民初字第3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528,966.0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延吉市鑫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0,536,832.00元。2019年2月12日10时-2019年2月13日10时,通过延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起拍价为16,429,465.60元。2019年3月11日10时-2019年3月12日10时,进行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为13,143,572.48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9年4月10日10时-2019年6月9日进行变卖,起拍价为第二次流拍价13,143,572.48元,也无人竞买。现申请人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13,143,572.48元以物抵债(抵债包括本案在内的共26笔贷款,详见抵债明细表)。其中本案被执行人抵偿债务为1,528,966.05元。现申请人同意已执行部分做结案处理。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1)延民初字第3861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次申请恢复执行的1,528,966.05元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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