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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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方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如被告***、河北方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条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折价或以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不超过最高债权额14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三、驳回***、***的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93元,由***、***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