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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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5362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塞拉尼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东莞市久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749,61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49,618.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东莞市久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8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久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03元,被上诉人塞拉尼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4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久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03元,被上诉人塞拉尼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4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