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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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伟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广东巴斯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伟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巴斯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71776元; 二、被告广州伟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巴斯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未付服务费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上述第一项未付服务费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1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广州伟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8元、财产保全费1419.53元,由被告广州伟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