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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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164.16元、误工费4200元、护理费1848元、交通费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18092.1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负担7.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