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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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福建习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39390.46元并支付利息(以7106.49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计算;以32283.97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均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