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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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支公司 福建百事达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政府街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425民初208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支公司,住***。 负责人:张高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楠,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96100元,其中车辆损失141300元、公估费7000元,施救费3200元,拖车费5000元、停运公估费3000元、停运损失236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9日7时40分许,张跃华驾驶冀D×××××冀D79E3挂重型仓栅式半挂牵引车,沿南环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老堤××路口时,将同方向行驶王聚朝驾驶的木兰牌电动车刮擦碰撞后,又与同方向行驶李献光驾驶的豫F×××××豫F905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此事故造成王聚朝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河北省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3042542019000092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跃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献光无责任;张跃华与王聚朝事故另案处理。原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商业车损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支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共计120000元整(直接履行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政府街分理处的账号62×××12),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99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明 ——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