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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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687952.5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6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0.67‰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7000元; 三、驳回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31554元,由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9726元,减半收取计29863元,由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