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南龙泉葡萄酒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996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包括借款期间利息和逾期利息(含罚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以借款本金11998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75‰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以借款本金11998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75‰×50%计算,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199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75‰×50%计算】; 二、由被告湖南龙泉葡萄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就被告湖南龙泉葡萄酒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就被告湖南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房产证号:湘房权045457,038519号)的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779元,由被告湖南龙泉葡萄酒有限公司、湖南龙泉葡萄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000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负担47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