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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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敬尧实业有限公司 新沂市福鑫石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新沂市福鑫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桃树、杨树、护林房毁损等经济损失合计3285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1403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3元,由新沂市福鑫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