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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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车辆施救费、车辆损失费共计4825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停运损失、评估鉴定费共计104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9元,依法减半收取7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