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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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绩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1824民初75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安徽绩溪县吉盛酒业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2000000元;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安徽绩溪县吉盛酒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 三、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安徽绩溪县吉盛酒业有限公司货款806763.6元; 以上二、三项相互抵消,被上诉人安徽绩溪县吉盛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借款193236.4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安徽绩溪县吉盛酒业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56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600元,由***、***负担42504元,由安徽绩溪县吉盛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9096元;反诉受理费30753元,由安徽绩溪县吉盛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2301元,由***、***负担184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负担15732元,由被上诉人安徽绩溪县吉盛酒业有限公司负担70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