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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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七支行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溪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83783.35元,以及利息2886.06元、罚息39998.34元、复息1413.06元(利息、罚息及复息暂计至2017年7月2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所有的特雷克斯TC60履带式挖掘机(发动机号)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三、被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2元,公告费267元,由被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