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第二营业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第二营业部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3,183.88元,支付被告王硕9,269.22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付案件受理费2,68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负担1,32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第二营业部负担1,357元,同上述款项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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