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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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浦北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昭平县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浦北县国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广西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6844.6元、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2310元、代收水电费19669.3元,合计38823.9元。 二、被告***应给付原告广西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9栋101至104商铺以物业服务费1002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计算30个月;23栋101至103商铺以物业服务费6823.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计算23个月。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