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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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柳江县超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灵川县正点车队(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各项赔偿款280503.38元; 由被告***赔偿给原告***、***各项赔偿款422045.8元,被告柳江县超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被告***赔偿给原告***、***各项赔偿款18944.82元,被告灵川县正点车队(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52元,由原告***、***、***负担10464元,由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72元,由被告***、柳江县超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87元,由被告***、被告灵川县正点车队(普通合伙)负担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