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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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嘉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靖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嘉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60.8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西嘉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