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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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321民初2770号 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64538180。 法人代表:刘赛飞,任总经理职务。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一米阳关国际酒店公寓三楼西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北方,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腾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明:2017年4月17日被告***与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分期付款方式购得北京牌BJ40小型越野车,车牌号为豫R×××××。首付款为49800元,分期付款是116000元,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签订了《分期付款合同》,由原告提供担保,被告***提供了反担保。该车辆的车辆登记证书及备用钥匙一把一并由银行保管。2017年4月17日二被告出具《按期还款承诺书》,内容为:“导致公司垫付还款本息,二被告愿意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20年6月19日因被告***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原告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归还了55779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金20000元及利息;于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20000元及利息;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5779元及利息。利息以5577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月息1.5分(参照LPR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若被告逾期未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可对剩余全部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上述款项偿还完毕后,原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日内将车辆登记证书及备用钥匙一把返还于被告***,被告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四、原、被告双方为此事再无其他纠纷。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36.68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召瑞 书记员王大铭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