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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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位于昌邑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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