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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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位于昌邑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